蚌埠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|
蚌埠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院字〔2010〕109号 各单位、各部门: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监督、导向和激励作用,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,鼓励教师认真履行职责,努力完成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水平,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 一、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:在职专、兼职教师。 二、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学生评价,教研室同行评价,系(部)领导评价,教学管理部门评价的方式进行。 三、考核组织 (一)教学部门负责学生评价、教研室同行评价、系(部)领导评价;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部门评价。 (二)各教学部门应认真组织好学生评价,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。跨系(部)任课教师的学生评价,由所隶属的教学部门负责组织。 (三)教师的教研情况,须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认定。 (四)《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评价成绩表》由教学部门负责填写,并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。 (五)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考核结果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,于当年5月31日前将《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评价成绩汇总表》报人事处。 四、考核程序 (一)教师本人进行述职、自评,并填写《学年度教学研究情况审核表》。 (二)教学部门组织学生评价、教研室同行评价、系(部)领导评价。 (三)教务处将教学管理部门评价结果反馈给各教学部门。 (四)教师教研情况由各教学部门统一送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认定。 (五)各教学部门将《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评价成绩汇总表》报人事处审核。 (六)考核优秀人选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。 五、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(86分以上)、合格(85~70分)、基本合格(69~60分)、不合格(59分以下)四个等次。 每个教学部门优秀等次人员,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30%。 六、考核要求 (一)考核工作应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对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、打击报复的,一经查实,予以严肃处理。 (二)教师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核工作,做到实事求是,真实可靠,凡弄虚作假者,按考核不合格处理。 (三)学院派出进修学习的教师,根据所进修学校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。如无不良表现,原则上定为合格等次。 (四)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拒绝参加考核者,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。 (五)学生、教研室、系(部)、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办法各部门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。按照省教育厅要求,学生对教师的评价,不得少于一个授课班级的全体学生。如果教师同时承担几门课程的教学,原则上对课时多的课程进行评价;如果教师同时承担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学,理论课和实践课成绩分别按课时所占比例计算。 七、考核结果的使用 (一)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,并作为年度考核、职称评聘、评先评优、优秀人才选拔、培训进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。 (二)根据省教育厅规定,学年教学评价总分低于60分或学生评价低于20分者,实行一票否决,不得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。 (三)考核未达到优秀等次的教师,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。 (四)考核为不合格的,暂停其教学工作,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帮助其整改提高。下一学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基本合格等次的,调离教学岗位。 八、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在人事处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|